工傷索賠沒簽勞動合同 可用考勤記錄等證明
明確要求以勞動合同作為審核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對未簽訂勞動合同而發(fā)生工傷的情形,可以參照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施工“平安卡”信息等證據作為審核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最大限度維護工傷職工的權益。
亮點一:按建筑項目參保 優(yōu)先辦理工傷保險
新規(guī)最大的亮點,就是不繳納工傷保險,項目將無法獲得施工許可證。
亮點二:工傷保險費單獨列支 不參與競標
根據新規(guī),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必按工資總額為基數,而是按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具體繳費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門會商住建部門確定,首次確定原則上控制在1‰左右。
亮點三:發(fā)包單位違法分轉包將擔工傷賠償責任
《意見》明確將由用工單位承擔勞動者發(fā)生工傷的工傷保險責任,并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予以載明,切實維護實踐中常見的“包工頭”所招用勞動者的工傷權益。
亮點四:以社會平均工資為本人工資待遇基數
《意見》規(guī)定以“本人工資”作為計發(fā)基數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fā)基數的,應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城鎮(zhèn)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fā)基數。
亮點五: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執(zhí)法協作機制
要求建立健全人社、住建、地稅、安全監(jiān)管、總工會在建筑業(yè)工傷保險工作的聯席會議制度,由人社部門負責牽頭,各司其職、配合協作、齊抓共管,共同做好建筑業(yè)工傷保險工作。
廣東工傷保險待遇相關問答
“一、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怎么樣?”
答:廣東省內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為全部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2013年底,全省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3057萬人,占全國比例超過1/7。工傷保險實施行業(yè)差別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制度。根據不同行業(yè)的工傷風險程度,目前將行業(yè)劃分為三類,一、二、三類行業(yè)基準費率分別為0.5%、1.0%和2.0%(一類行業(yè)主要是服務業(yè),二類行業(yè)主要是加工制造業(yè),三類行業(yè)主要是礦山、金屬冶煉、石油石化等)。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fā)生率等情況,二、三類行業(yè)單位繳費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浮動不超過50%的比例,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2013年,全省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平均為0.7%,人月均繳費額為15.64元。工傷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需繳費。用人單位招用員工后,應當及時為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xù),如實申報職工繳費工資基數,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我省除深圳市外,均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如果單位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xù)并在規(guī)定時間繳費的,其工傷保險關系從辦理參保手續(xù)次日起生效。
“二、發(fā)生工傷事故怎么辦?”
答:職工因工作不幸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用人單位應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受傷職工以外,要及時按規(guī)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辦理工傷認定,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勞鑒委”)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向社保經辦機構申領工傷保險待遇,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首要環(huán)節(jié)。在事故傷害發(fā)生30日內,用人單位應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單位超期申報將要承擔該期間的工傷待遇費用。如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為一年,申請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等。如果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確定勞動關系。根據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應認定為工傷的有7種情形,應視同工傷的有5種情形,如有3種情形則不得認定工傷。一般情況下,工傷事故要符合“三工原則”(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這是最常見的工傷情形。人社局在受理工傷認定后,經調查核實,應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如需以司法機關、行政部門結論為認定依據的,在未作出有關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將暫時中止。
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應當在醫(yī)療終結期滿30日內,向市勞鑒委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yī)療有關材料。勞鑒委應在受理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經鑒定,可以確定傷殘等級和生活護理等級;傷殘等級分10個等級,1級最重、10級最輕;生活護理等級分4個等級,1級最重、4級最輕。自鑒定結論作出1年后,如果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向勞鑒委申請復查鑒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如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在職工被借調到新單位工作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應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相互之間的補償辦法。
“三、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職工經認定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較多,可分為工傷醫(yī)療(康復)待遇、因工傷殘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大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承擔大部分賠付責任原則體現了分散工傷風險的宗旨,如1至4級傷殘職工、工亡職工的全部待遇項目,工傷醫(yī)療和康復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終結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等;少部分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單位分擔部分賠付責任原則要求其做好工傷預防、盡量減少工傷事故,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5至6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及終結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等。
“四、工傷醫(yī)療(康復)待遇有哪些?”
答:職工發(fā)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治療工傷應當在工傷定點醫(yī)療機構就醫(yī),在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就近急救。疑似職業(yè)病的,應及時送職業(yè)病防治機構診斷。職工經治療傷情穩(wěn)定的,可以向所在市勞鑒委提出工傷康復申請,在定點康復機構進行醫(yī)療康復、職業(yè)康復,更好地恢復勞動生活功能。因醫(yī)療、康復條件所限需轉外地醫(yī)院治療、康復的,應報經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其異地就醫(y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標準支付。在定點醫(yī)療(工傷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發(fā)生、符合規(guī)定目錄范圍的工傷醫(yī)療費、工傷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yī)療和康復費不設封頂線、符合規(guī)定目錄100%報銷,輔助器具費在國內市場普及型支付標準內報銷、超過部分個人自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標準、按天數計發(fā)。職工在治療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護理的,由單位負責或支付護理費;停工留薪期根據工傷醫(y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鑒委確認,最長不超過24個月。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yè)需要,經勞鑒委確認,可以安裝配置輔助器具。工傷職工工傷復發(fā),經勞鑒委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有關工傷醫(yī)療待遇。
“五、因工傷殘待遇的具體有哪些?”
答: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后,享受相應的傷殘待遇。1至10級傷殘均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分別為27至7個月的本人工資。1至4級傷殘職工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可以選擇辦理工殘退休,也可以選擇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均同時享受傷殘津貼,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75%,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直至喪失條件(死亡或者領取養(yǎng)老退休金);如經鑒定符合1至4級生活護理等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直至喪失條件(死亡等),標準分別為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5至6級傷殘職工屬于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保留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保障其就業(yè)權利,如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60%,并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至10級傷殘職工屬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在勞動合同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在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可以終止,以保障其就業(yè)權利。5至10級傷殘職工依法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分別按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六、因工死亡待遇有哪些?”
答: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規(guī)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0倍上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度為53.91萬元);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工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fā),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可以享受,其領取資格由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定,發(fā)放至領取資格喪失為止(比如配偶再婚、小孩年滿18周歲、老人死亡等),其中配偶標準為40%,其他親屬為30%,孤寡老人或孤兒再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超過職工本人工資的100%。此外,1至4級傷殘職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標準每年調整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工傷人員基本生活。其中,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將參照基本養(yǎng)老金調整比例,并從2013年12月起在上述基礎上每人定額加發(fā)150元/月,并納入今后的年度調整基數。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每年7月1日起調整,調整比例按照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執(zhí)行。其中,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將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發(fā);從2014年1月起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低于300元/月的,將按照300元/月計發(fā)。需要注意的是,“本人工資”是指在單位工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如低于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算;如高于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七、發(fā)生工傷保險事項爭議怎么辦?”
答:不服工傷認定結論、核定工傷待遇的。有關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結論、核定工傷待遇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結論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經行政復議仍不服的,可以再依法申請行政訴訟;也可以自收到結論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注意的是,超過相應的期限,將喪失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權利。
不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當事人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初次鑒定結論15日內向市級勞鑒委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結論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申請再次鑒定;也可以自收到初次鑒定結論15日內直接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申請再次鑒定。省級勞鑒委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不能再進行重新鑒定。需要注意的是,超過相應的期限,將喪失再次鑒定的救濟權利。
職工與單位之間發(fā)生工傷待遇爭議的。工傷職工與單位發(fā)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勞動爭議規(guī)定處理,即: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八、違反工傷保險規(guī)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是法定義務。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由人社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將加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單位少報繳費工資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為逃避繳費義務、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應由用人單位補足待遇差額部分,確保工傷職工待遇權利不受損害。用人單位拒絕工傷調查的法律責任。在工傷事故發(fā)生后,用人單位有協助工傷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用人單位拒不協助工傷調查核實,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人社局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工傷保險騙保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工傷職工采用虛假證據等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待遇,定點醫(yī)療、康復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社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怎么辦??”
答:如果用人單位應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有權向人社局或者地稅機關舉報投訴;當職工發(fā)生工傷了,單位將要依法承擔全部工傷賠償費用。也就是說,單位未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仍可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權利,其賠償標準與參保職工也一樣,不同之處在于全部由單位負責而不是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單位為全部職工參加了工傷保險并按規(guī)定補繳了工傷保險費、滯納金的,則在補繳后新發(fā)生的待遇費用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guī)定支付屬于基金的待遇項目。 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傷待遇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按照《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5號)規(guī)定,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先行支付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據、材料。經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將從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屬于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先行支付的待遇費用將由社保經辦機構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