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是一家機械公司的職工。每次下班時,清理操作臺是職工的職責。某日下班后,同事王某以次日趕工期為由,將李某重新叫回公司清理操作臺。不料,李某在清理過程中,右手一根手指被卡入正在運作的機械,造成手指骨折。李某向公司提出工傷賠償,但公司認為李某所受傷害不構成工傷,拒絕為其申報工傷。于是,李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
分析
機械公司認為,李某受傷時間非工作時間,并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因此不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李某是在工作結束后清理操作臺受傷,屬于工作時間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因此,李某應認定為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李某為工傷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機械公司最終接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
責編:崔瑋 主編:周暉
資料來源:中國工傷保險客戶端